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26004353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8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