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执3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C-29号。
法定代表人:韩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50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个人工资217028元;二、驳回原告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系统、传统查询及委托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其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及户籍地(太仆寺旗)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无股权信息;
4.在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卡冻结期限届满前1个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否则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海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