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1872号
原告**,1985年4月1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锡林郭勒盟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陕西智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