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5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450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6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给付***11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9年5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9年8月20给付10000元,2020年1月20日给付20000元,2020年5月30日给付10000元,2020年8月20给付10000元,2021年2月8日给付35000元。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交纳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费1400元已由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5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