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160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李京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荣,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沟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小区XX楼XX。

法定代表人:徐三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3元,减半收取计6976.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