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160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李京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荣,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沟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小区XX楼XX。
法定代表人:徐三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3元,减半收取计6976.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