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71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杨陵区XX镇XX村XX号。居民身份号码:61032XXXX1********。
被告:**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XX大街XX园XX居XX号楼XX层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784942B。
法定代表人:唐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XX大街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6031666K。
法定代表人:李创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强盛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街道办XX路XX小区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6031666K。
法定代表人:张锐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诉被告**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强盛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青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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