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703号
***、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210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执行费306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1419元,其它权利请求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3062元亦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执7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