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16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现住***,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9755708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7849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215242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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