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9755708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城XX室账号为61001770012052519331内的资金21万元。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城XX室账户内的资金21万元(账号为:6100177001205251XXXX),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