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争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61040219920120XXXX。 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97557084W,住所地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沁园春居10号楼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生,住杨陵区五泉镇。居民身份证号:61040319661104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