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争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3执214号 **、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3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72450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案款170000元,其它权利请求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3执2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