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付先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657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电子正街支行,账号:61001865700052507449)或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电子正街支行,账号:61001865700052507449)或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良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姚天晶
书    记    员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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