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102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报酬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9.50元。本院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政府拨付移民搬迁工程款后,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报酬400000元、利息(计算办法见判决书)及案件受理费4159.50元。案件执行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缓至本案付清时交纳)。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永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6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盛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