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6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5737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75元。本院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支付***10000元(已履行),剩余36812元于2022年9月30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执行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6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盛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汪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