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利息为853333.34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利息按年
利率15.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1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连本带息偿
还340万元,案件受理费148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19813元。履行方式:用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柞水县乾佑街办党家湾浩越小区2套房屋。另包含两套复式楼之间的楼台约400平方米,以16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819813元于2023年12月底一次性还清(待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民搬迁工程款下拨后偿还1019813元,由案外人***担保偿还)。若不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原调解书。案件执行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缓至2023年12月31日交纳)。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26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