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恢20号 陕西永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原陕西永盛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报酬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9.50元。本院于2022年8月首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2023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报酬4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159.50元,合计404159.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对剩余部分予以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款,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执行费29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院(2022)陕102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恢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