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恢19号
***、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57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院于2022年5月首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2023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陆续支付25000元,剩余21812元未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181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款,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执行费在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本院(2021)陕1026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恢1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