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7号
***、***、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6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6535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算至清偿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1538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对剩余部分予以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5382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执行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2022)陕1026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