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10174号
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伟,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