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8085号
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23号金叄美邸第1幢1单元23层12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聪,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号中陕国际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4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120.5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