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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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03执3519号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3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执行标的人民币182555.66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撤消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03执35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于2019年4月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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