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百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常宝堂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