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3民初5163号 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金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106182。 法定代表人:王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会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5888825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4元、保全费1042元,合计2236元,由原告芜湖市卓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