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286号
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告: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
负责人:**,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民委员会、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减少的案件受理费447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邓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