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2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民委员会、蓝田县汤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陕0122民初228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民委员会名下价值总额为677555.77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村民委员会下价值总额为677555.7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邓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