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3民初238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东环路
被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恒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2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日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2600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22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建民
审判员杨锋
人民陪审员罗东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