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1232号
原告:庆城县**放心肉店,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庆城县马岭街道。
经营者:侯**,业主。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朝阳路黄河怡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吴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08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钻二街道iv>
负责人:杨**荣,总经理。
被告:**。
原告庆城县**放心肉店、**与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08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庆城县**放心肉店、**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城县**放心肉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放心肉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庆城县**放心肉店、**负担。
审判长 代其龙人民陪审员赵文哲人民陪审员李炳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攀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