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与某某、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08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1240号
原告: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住所地:庆城县马岭镇南街。
经营者:安某。
被告:**。
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朝阳路黄河怡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吴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08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钻二iv>
法定代表人:杨**荣,总经理。
原告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与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08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庆城县福祥果蔬超市负担。
审判长 王岩承人民陪审员李炳义人民陪审员赵文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帅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