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2320-1号
申请人:陕西基业长青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办沣润和园8幢2单元30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锦、周雪娇,陕西省绥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绥德县朝阳路黄河怡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基业长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陕0826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名下的账户均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账户、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