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圣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5财保13号
申请人: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的账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的账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步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乔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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