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3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6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16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2年7月16日冻结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尾号:889,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3430.51元。二、2022年7月15日冻结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642,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1550.60元。三、2022年7月15日冻结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285,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5035.31元。四、2022年7月15日冻结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470_1,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实际冻结金额9526.32元。
该案部分保全后,2022年8月1日,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6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2022)陕0402民初56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1626.93元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8月3日对上述冻结账户内存款已解除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34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