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5AJG6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绥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3284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横山县波罗镇二石磕煤矿,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55196X。 法定代表人:思关平,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横山县波罗镇二石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4781元,由上诉人榆林市金盛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