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6民初740号之二
原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因本案双方已调解处理,现解除对被告**陈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