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执21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2331.2元,执行费5035元。 本院在执行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前往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调查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64026.55元,其名下桑塔纳牌×××、沃尔沃×××、五菱牌×××等车辆三台我院于2021年2月26号办理查封手续,但处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2-6栋-1至4层的不动产我院于2021年2月25日办理查封手续,但已处于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自2021年2月7日立案之日起传唤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前往本院。本院已依法于2021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其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执行标的为342331.2元,执行费为503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64026.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8304.65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法 官 助 理   刘    鹏   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