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大厦3层办公区3-1、3-4、3-12房。
法定代表人:汪勇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6执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