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武夷峰石材经销部、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武夷峰石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
经营者:梁静,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汪勇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武夷峰石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1746.5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有少量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扣划,本院已进行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XXXXX房产,本案已保全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号车辆、×××号车辆、×××号车辆,以上车辆现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已保全查封以上车辆,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81746.5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庆旺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