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2月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巍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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