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婵,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727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
被告:**婵,女,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2月26日本院收到原告方邮寄的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