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婵,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727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 被告:**婵,女,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2月26日本院收到原告方邮寄的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