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阿民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出生。
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案件款11505元,申请执行费72.50元。但被执行人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新疆阿拉尔天泽公共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的存款1157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 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