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朱家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817号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D340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酒龙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