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817号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D340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酒龙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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