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8087号
原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兴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酒龙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6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