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85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酒龙路291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邵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