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72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6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景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友谊路111号弄15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武汉市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浩海小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县瑶琳镇**景石经营部、武汉市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景石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景石经营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