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某某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721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6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瑶琳镇晓钰景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友谊路111号弄15号。 经营者:***。 被告:武汉市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浩海小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管理处、潮星(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县瑶琳镇晓钰景石经营部、武汉市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