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异345号
案外人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物源广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史铁流,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置业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铜山大道交汇处红星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史铁流与星海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航建筑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航建筑公司称,本院扣划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请求本院中止执行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本院查明,史铁流与星海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20)豫1702执7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星海置业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0)豫1702执717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星海置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7428360000052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191元。当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在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泰山路支行41050174283600000523-1号监管账户扣划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330191元。
另查明,星海置业公司开发的红星国际广场A地块商住小区1号楼正在建设中,于2019年8月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进入预售阶段。该项目预售房屋的预售监管账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泰山路支行41050174283600000523-1号账户。
本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3]17号)要求,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本案中,案涉资金系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账户冻结、扣划,由于工程项目没有完成工程建设,案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本院作出(2020)豫1702执71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豫1702执717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案外人新航建筑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1702执717号执行裁定书对案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部分冻结和扣划的裁定书内容;
二、撤销本院(2020)豫1702执717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三、已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330191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