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物源广汇大厦西单元7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黄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树,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老君庙镇造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小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出售的混凝土是否合格及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和***之间的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3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峰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