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831号之四
本院2020年12月30日对原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神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二十五行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7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二十五行中“产品质量”补正为“产品责任”。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邵国彦
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