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831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物源广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37915Q。
法定代表人:黄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顺河乡办事处东2公里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4859XF。
法定代表人:李国恩,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老君庙造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CF5745。
法定代表人:陈小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三河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2020年4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8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新航公司申请解除对**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账号:16×××77)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账号:16×××7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
人民陪审员  邵国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