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831号之三
原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物源广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37915Q。
法定代表人:黄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东2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春秋,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老君庙镇造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CF5745。
法定代表人:陈小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河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邵国彦
人民陪审员  宋景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