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5949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建宇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乡胡藏路和大**铺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产业园区DK-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8T6M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物源广汇大厦西单元7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37915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建宇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建宇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建宇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建宇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